李睿|严惩与宽宥:疫情下刑事司法的两个侧面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要目
一、涉疫犯罪司法的严厉侧面二、涉疫犯罪司法的宽宥侧面针对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以下简称“涉疫犯罪”),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了及时准确的有效保障。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特殊时期也应该恪守罪刑法定的底线,严格以法益的侵害和危害的程度为圭臬,以犯罪人行为的法定违法与责任为准绳,把握好从严处罚与从宽开释两个侧面,在疫情防控中提升刑事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一、涉疫犯罪司法的严厉侧面
在全社会努力抗击疫情之际,如何依法抗疫成为法律人关注的话题。刑法作为重要而强有力的社会治理手段,对于惩治妨害传染病防治和遏制虚假疫情信息传播等问题,有效维护疫情期间的社会稳定和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国民的生命健康受到空前威胁,紧急调集医疗资源、隔离确诊疑似病例、控制人员流动等防疫措施强力施行,疫情防控秩序成为重要的社会法益。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检测秩序维护、防疫信息传播、医护人员保护、医疗物质保障、人流流动管控等成为突发公共卫生领域的重要法益。对此,刑法设置了众多的涉疫犯罪罪名。
在疫情管控领域,确诊、疑似新冠肺炎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式,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伪造、变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的健康码、行程码等骗取防控人员信任,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史,以上情形,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可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防疫期间,殴打辱骂医务人员,或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可构成故意伤害、侮辱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微信群等网络媒体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者寻衅滋事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社会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或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可构成妨害公务罪。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结合晚近公布的典型案例和当前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多发性违法犯罪的实际情况,妨害传染病防治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是当前疫情防控中比较突出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疫情防控秩序,应当坚决从严予以打击。首先,疫情期间,居民应积极配合社区管控、居家隔离、个人防护、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遵守减少人群聚集、进行核酸检测、及时开展流调等防疫要求,才能快速阻断病毒的进一步传播,部分人员拒不配合防控工作部署,造成疫情传播的重大风险,应当从严惩处;其次,部分人员出于满足虚荣、吸引眼球、博取关注等心理,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进行传播,严重影响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样应该予以严厉打击。
二、涉疫犯罪司法的宽宥侧面
“依法严惩”针对的是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涉疫犯罪,是刑事司法的从严面向,但宽严相济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刑事政策,刑法的宽宥面向仍不可偏废。在当下全社会尤其是被隔离封闭的居民的人权受到削减的情况下,面对纷繁复杂的涉疫犯罪,应以其是否导致疫情防控秩序法益的严重侵害,是否制造、提高了疫情防控的重大风险来区别对待,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于那些完全符合相关刑法个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在防控疫情的背景下,犯罪动机是出于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风险,客观上保护了生命、健康法益的行为,在司法裁判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缓”面向,依法从轻处理。如为了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遏制疫情蔓延,政府出台了多项封控、管控措施,部分居民因为轻症、疾病或者家庭照护等原因,害怕管控、隔离,擅自离开或者躲避管控隔离措施,可能会因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同时,因为有限的医疗资源与快速增长的感染人数相比无法满足患者的医疗需求,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例为了寻求医疗资源救助而违反管控、隔离禁令的,也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但是,如果前述逃疫行为仅仅是为了保护逃疫者本人的生命健康,没有采用危害多数、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健康法益的方式,没有致公共卫生安全于危险境地,也没有造成传染病大面积传播的严重后果,刑事司法则应结合具体情况,妥善权衡,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防疫期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公民对于疫情相关信息进行报备无疑具有正当性,行为人瞒报疫情信息的行为无疑是违法的。对于少数明知确诊仍故意接触他人、主动传播新冠肺炎情节严重的隐瞒不报者,动用刑法是必要的,但是对于未经确诊瞒报信息者随意动用刑法则不具备处罚的妥当性。如根据网络、媒体报道的国内多起行为人未经确诊而瞒报疫情信息案中,行为人多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未经确诊意味着传播的风险性较小或者不确定,行为人对于瞒报行为的危害性也认识不足,其瞒报行为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相对较小,欠缺客观归责可能性和主观归责可能性,对其适用刑法的重罪,是“对国民自由、权利、利益产生了本来不该有的抑制”,因此应该予以必要的反思。
对于涉疫期间,妨害公务罪的处理,也应恪守谨慎适度的原则。如疫情期间,居民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经相关工作人员劝导仍不配合,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冲突,导致公务人员轻微伤。在执法过程中,行为人对公务人员的活动虽然造成一定影响,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一味以妨害公务入罪,与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和罪刑法定的原则相冲突。疫情当前,面对百姓诉求,执法人员可以通过语言沟通帮助居民冷静情绪,耐心疏导、平和处理,而不宜过度激化社会矛盾;对于普通公民的轻微违法行为,也可以优先适用劝导、行政处罚等措施,刑事司法一马当先,违背了刑法的谦抑原则,也反映出国家在应急管理中刑事治理的情绪化与过激化,透支刑法的权威性,不利于发挥司法在疫情防控期间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应当予以适度克制。
大疫当前,对疫情防控期间突发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立案和惩处,体现了国家对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视,回应了民众对国家保护公民健康与社会安全的期望,彰显了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形塑了强化社会安全的政治目标,无疑会得到民众的支持。但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尤其是在面对新冠肺炎疫情治理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刑法的适用还应保持理性。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应适当考虑民众的恐慌心理和紧急诉求,不能为实现与民意的共振而将犯罪行为扩大化,将轻微的违法行为犯罪化。在刑法的适用上,防止“一刀切”的机械操作与重刑主义,有利于消除民众的对抗情绪,使得刑事司法工作既彰显法治,又体现人道与人性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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